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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年台上字第3807號|盜匪|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|最高法院刑事裁判

同日十二時四十分許,林連福單獨前往開車,擬回家午休,葉名振即 持上開手槍上前,脅迫林連福聽其指示行事,並推林連福上車,林連福因葉名振持有 手槍,無法抗拒,乃聽命上車坐於右前座,葉名振則坐於林連福後方,要林連福用手 反抱座椅,李定祺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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